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城市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CECS 119﹕2000)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城镇住宅商品化、社会化以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需要,配合城市建设和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综合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搞好城市住宅小区与住宅楼中电话、数据、图像等多媒体综合网络建设,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住宅小区和住宅楼的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对于分散的住宅建筑和现有的住宅楼应充分利用市内电话线开通各种话音、数据和多媒体业务。
1.0.3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住宅小区或住宅楼相应的规划中。
1.0.4 综合布线系统主要适用于组织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应与有线电视(CATV)、家庭自动化、安全防范信息等内容统筹规划,按照各种信息的传输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并应符 合相关的标准。
1.0.5 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近、远期用户要求,进行综合布线系统设施和管线的设计。
工程设计必须保证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和安全,并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7 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0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3 一 般 规 定
3.0.1 建设城市住宅小区或住宅楼时,应在住宅小区或住宅楼建设用地范围内预埋地下通信配线管道;在楼内预留设备间、交接间、暗配线管网系统。
3.0.2 对于综合布线的系统分级、传输距离限值、各段缆线长度限值和各项指标等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的有关规定。
3.0.3 建筑物内的综合布线系统应一次分线到位,并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确定其等级和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配置:适应基本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电话、数据和有线电视等服务。
1)每户可引入1条5类4对对绞电缆;同步敷设1条75Ω同轴电缆及相应的插座;
2)每户宜设置壁龛式配线装置,每一卧室、书房、起居室、餐厅等均应设置1个信息插座和1个电缆电视插座;主卫生间还应设置用于电话的信息插座;
3)每个信息插座或电缆电视插座至壁龛式配线装置,各敷设1条5类4对对绞电缆或1条75Ω同轴电缆;
4)壁龛式配线装置(DD)的箱体应一次到位,满足远期的需要。
2.综合配置:适应较高水平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当前和发展的电话、数据、多媒体和有线电视等服务。
1)每户可引入2条5类4对对绞电缆,必要时也可设置2芯光纤;同步敷设1~2条 75Ω同轴电缆及相应的插座;
2)每户宜设置壁龛式配线装置,每一卧室、书房、起居室、餐厅等均应设置不少于1个信息插座,或光缆插座,以及1个电缆电视插座、也可按用户需求设置;主卫生间还应设置用于电话的信息插座;
3)每个信息插座、光缆插座或电缆电视插座至壁龛式配线装置、各敷设1条5类4对对绞电缆、2芯光缆或1条75Ω同轴电缆;
4)壁龛式配线装置(DD)的箱体应一次到位,满足远期的需要。
3.0.4 城市住宅小区和住宅楼的综合布线系统的拓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拓扑结构应符合图3.0.4的规定;
2)分界点(DP)至最远住户信息插座的电缆总长度不应大于150m;
3)每户配线装置(DD)至户内最远用户终端的信息插座电缆(OC)、设备软线(EC)和配线装置(DD)的跳线总长度不应大于100m;
4)信息插座电缆(OC)不应大于90m;
5)配线装置(DD)的跳线和设备软线(EC)的总长度不应大于7.6m;
6)设备软线和跳线的衰减大于实芯铜线的对绞电缆,应注意核算电气长度,折算为物理长度,使衰减指标符合规定。
3.0.5 每户配线装置(DD)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DD应能接人户内全部信息插座电缆(OC)和室外线路通过NID、FST、ADO等设施,用配线装置软线(DDC)接人DD,并应具备交叉连接功能,以及适当的余量,便于相关部门利用DD进行连接、迁移、增加和变更等工作;
2.DD可接人家庭自控信号装置、安全防范装置以及计算机、电话机、电视机等设施的缆线;
3.在独立式或排列式住宅时,每一条进入或离开建筑物的电缆应采取过压和过流保护措施,保护装置宜安装在DD处;
4.在离DD1.5m的范围内,应设置220V,10A单相带保护接地的电源插座和建筑物电气接地;
5.DD宜安装在住宅室内便于施工和维护的适当位置,并使信息插座电缆(OC)的长度最短。
6.DD和相关设备宜采用壁龛的方式进行安装,最小空间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0.6 辅助的可断开信息插座(ADO)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ADO在独立式或排列式住宅中采用,业务提供者可利用ADO为用户提供可断开服务,必要时也可将ADO的功能合并在DD中,在室内进行快速接人;
2.在独立式或排列式住宅单元时,ADO通过ADOC直接接入分界点(DP);住宅楼时,ADO通过ADOC经楼层服务端接(FST)接人分界点(DP);
3.在设置ADO的情况下,过压和过流保护装置宜从DD移至此处。
3.0.7 分界点(DP)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界点是业务提供者与用户装置间的接口点,应根据网络接口装置(NID)的要求,由业务提供者提供接入网等设备的安装,包括桥接引入线,保安设备等;
2.对于独立式或排列式住宅,分界点可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边缘;对住宅楼或住宅小区的分界点,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专用交接间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也可与大楼的设备间合并设置,并满足设备间的要求;
3.交接间的安装工艺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0的有关规定。
3.0.8 设备间(ER)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间是住宅楼或由独立式或排列式住宅组成建筑群中安装总配线设备的房间,具有建筑物的引入线功能,也可安装各种电信或网络设施,同层的楼层服务端接(FST)设施,也可合并设置。设备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2.当设备间兼作住宅楼或独立式或排列式住宅组成建筑群的设备维护管理中心时,面积应适当增加;
3.设备间的安装工艺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0的有关规定;
4.与设备间处在同一建筑物中的DD或ADO可不重复安装过压和过流保护装置。
3.0.9 交接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接间是住宅楼安装楼层服务端接(FST)的房间,或独立式或排列式住宅组成的建筑群中适当地点安装分区配线设备的房间,交接间的尺寸不应小于lm×l.5m;
2.交接间内也可安装各种电信或网络设施,应适当增加面积;
3.交接间可几层楼合用1个,或几个独立式或排列式住宅合用1个,但必须符合交接间至每户信息插座的电缆长度或交接间至每户集线器(HUB)之间的电缆长度不超过90m的规定;
4.墙挂式配线设备应加防尘罩。
3.0.10 建筑物内综合布线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综合布线应采用暗配线敷设方式;
2.暗配线管网和配线电缆或光缆应满足终期需要,楼层和楼层间的配管应备有维修余时,每户应备用1根引入管;
3.暗配线管网和配线电缆、光缆或同轴电缆应设计到每一住户室内的信息插座、光缆插座或电缆电视插座;
4.在改、扩建工程中,暗管敷设确有困难时,楼内配线电缆可利用明线槽、挂镜线、踢脚板等布放。
3.0.11 城市住宅小区内综合布线的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城市住宅小区内。综合布线应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敷设方式,当敷设地下通信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采用直埋、电缆沟等敷设方式;
2.地下通信配线管道应按终期容量设计,并应有1~3个备用管孔;
3.对改、扩建的住宅楼,配线电缆、光缆或同轴电缆宜采用与该地区原有敷设方式相一致的方式。
3.0.12 城市住宅小区或住宅楼内设置交换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有线电视(CATV)设备等设施时,宜集中在设备间或交接间内作适当的安排,统一维护管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 城市住宅小区内综合布线管线设计
4.1地下综合布线管道设计
4.1.1 城市住宅小区地下综合布线管道规划应与城市通信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的规划相适应,必须与道路、给排水管、热力管、煤气管、电力电缆等市政设施同步建设。
4.1.2 城市住宅小区地下综合布线管道应与城市通信管道和各建筑物的同类引入管道或引上管相衔接。其位置应选在建筑物和用户引入线多的一侧。
4.1.3 综合布线管道的管孔数应按终期电缆或光缆条数及备用孔数确定。
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引入管道,每处管孔数不宜少于2孔。
4.1.4 综合布线管道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如与城市通信管道合建,一般采用混凝土管,宜以6孔(孔径90mm)管块为基数进行组合,或采用62mm等小孔径管块;在地下水位较高时,宜采用塑料管道;
2.综合布线管道单独建设时,宜采用双壁波纹管、复合发泡管、实壁管等塑料管进行组合,管子的孔径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3.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钢管:
1)管道附挂在桥梁上或跨越沟渠,有悬空跨度;
2)需采用顶管施工方法穿越道路或铁路路基时;
3)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重;
4)地基特别松软或有可能遭受强烈震动;
5)有强电危险或干扰影响需要防护;
6)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引入管道或引上管;
7)在腐蚀比较严重的地段采用钢管,须作好钢管的防腐处理。
4.1.5 综合布线管道管孔的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住宅区内综合布线管道管孔的孔径,混凝土管宜选用90mm、62mm等规格,塑料管宜选用65mm(适用于穿放电缆)、41mm(适用于穿放光缆或4对对绞电缆)等规格;
2.管孔内径与电缆或光缆外径的关系不应小于公式4.1.5的规定:
D≥1.25d
式中 D——管孔的内径(mm);
d——电缆或光缆的外径(mm)。
4.1.6 管道的埋深宜为0.8~1.2m。在穿越人行道、车行道、电车轨道或铁道时,最小埋深不得小于表4.1.6的规定。
4.1.7 地下综合布线管道与其他各种管线及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4.1.8 先行建设的建筑物应预埋引入管道,其管材宜采用RC80钢管,预埋长度应伸出外墙2m,预埋管应由建筑物向人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得小于4‰,埋深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4.1.9 地下综合布线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1.10 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手)孔位置应选择在管道分歧点、引上电缆汇接点和建筑物引入点等处。在交叉路口、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或主要建筑物附近宜设置人(手)孔。
2.两手(手)孔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50m。
3.人(手)孔位置应与其他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4.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在人行道上或偏于道路的一侧。
5.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门口,也不应设置在规划的囤放器材或其他货物堆场。更不得设置在低洼积水地段。
6.管道穿越电气化铁路或电车轨道时,在其两侧适当位置宜设置人(手)孔。
4.1.11 人(手)孔的类型和规格、应符合通信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管道的终期容量、分歧状况和偏转角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终期管群容量小于1个标准6孔管块的管道、暗式渠道、距离较长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等,宜采用手孔。
2.终期管群容量大于或等于1个标准6孔管块的管道,宜采用人孔。
4.2 综合布线电缆或光缆设计
4.2.1 综合布线电缆或光缆布放在管孔中的位置,前后应保持一致。管孔的使用顺序宜先下后上,先两侧后中间。
4.2.2 1个管孔宜布放1条电缆或光缆。当采用4对对绞电缆时,1个管孔不宜布放5条以上电缆,管孑L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4.2.3 地下管道内的综合布线电缆或光缆,应采用填充式电缆光缆或干式阻水光缆,不得采用铠装电缆或光缆。
4.2.4 在管孔内不得有电缆或光缆接头。
4.2.5 城市住宅小区和住宅楼的配线设备应安装在设备间或交接间内,宜采用机柜式或墙挂式设备。
住宅用户的配线设备应安装在壁龛内,宜采用墙挂式安装方式。
配线设备容量应根据本期工程所辖范围、进入配线设备的终期电缆或光缆总容量和一定的备用量确定。
4.2.6 综合布线电缆或光缆的容量,应根据终期用户数及适当的备用量确定。
4.2.7 综合布线电缆进入建筑物时,应采用过压、过流保护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4.2.8 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电磁干扰场强时,宜按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0的有关标准执行。
5 建筑物内综合布线管线设计
5.1 综合布线暗配管设计
5.1.1 暗配线管网(简称暗配管)应由电缆竖井、电缆暗管、电缆线槽、壁龛、用户引入线暗管、过线箱(盒)和信息插座出线盒等组成。
5.1.2 暗配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建筑物的体型和规模确定一处或多处进线;
2.暗配管应与综合布线系统和建筑物协调设计,有利于布管和组网;
3.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暗管敷设方式,高层建筑物宜采用电缆竖井、电缆线架和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4.每一住宅单元宜设置独立的暗配线管网;
5.1根电缆管宜布放1条电缆;当采用4对对绞电缆时,电缆管内可布放几根电缆,管子的截面利用率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6.壁龛至用户的暗管不得穿越非本户的其他房间;
7.每户设2~3根引入暗管至壁龛,壁龛至户内安装信息插座、光缆插座或电缆电视插座的房间应单独布管。
5.1.3 暗管管材和管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电缆的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聚氯乙烯管(硬质PVC管)。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
2.敷设4对对绞电缆或用户电话引入线的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硬质聚氯乙烯管(硬质PVC管)。穿放4对对绞电缆或多对电话线的管子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穿放绞合电话线的管子截面利用率应为20%~25%;
3.住宅楼采用线槽敷设电缆或4对对绞电缆时,线槽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
4.综合布线路由上存在局部干扰源,且不能满足最小净距要求时,应采用钢管。
5.1.4 暗配线管网主要配线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壁龛的要求宜符合本规范表3.0.5的规定;
2.过线盒和信息插座出线盒的内部尺寸宜为75mm×75mm×60mm(50、40)(长×宽×深),出线盒内应采用嵌装式信息插座;
3.安装在楼层交接间或设备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标准机架或壁挂的安装方式,暗配线管网的布置应与配线设备密切配合。
5.1.5 电缆竖井宜单独设置,其位置应选在各楼层的交接间内,在每层孔洞附近的墙上应设电缆走线架或电缆桥架。每层楼板洞口应按消防规范封堵。
电缆竖井也可与其他弱电缆线合并设置,综合布线电缆应与其他弱电缆线保持最小的维护净距,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5.1.6 设备间、交接间、室内壁龛、过线箱等,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公共部位,便于安装和维修。其操作门的形式、色彩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5.1.7 暗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管直线敷设长度超过30m时,电缆暗管中间应加装过线箱,4对对绞电缆或用户电话引入线暗管中间应加装过线盒;
2.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其路由长度应小于15m,且该段内不得有S弯。连续弯曲超过两次时,应加装过线箱或过线盒;
3.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尽量靠近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
4.电缆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径外的10倍,4对对绞电缆或用户电话引入线暗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5.在易受电磁干扰影响的场合,暗管应采用钢管并接地;
6.暗管必须穿越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做伸缩或沉降处理。
5.1.8 暗配管部件的安装高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壁龛和过线箱的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500~1000mm
2.信息插座出线盒和过线盒的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300mm
5.1.9 综合布线电缆、光缆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表5.1.9的规定:
5.2 综合布线暗配线设计
5.2.1 住宅建筑物内暗配线宜采用交接配线方式。
5.2.2 综合布线缆线和配线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屏蔽的综合布线系统时,宜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0的有关规定;
2.住宅用户的配线设备,宜选用RJ45或IDC插接式模块;
3.信息插座应采用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
4.配线电缆应采用4对对绞电缆;
5.配线设备交叉连接的跳线应选用综合布线专用的插接软跳线,在电话应用时也可选用双芯跳线;
6.1条4对对绞电缆应全部固定终接在1个信息插座上。